来源:北京法院网
韩先生在随团赴美国旅游期间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旅行社为韩先生投保了一份保险,因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而免除了其自身保险责任,韩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与其儿子小韩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25万元及“丧葬处理”保险金1.6万元。4月4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及小韩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险及丧葬处理险保险金共计26.6万元。
原告王女士及小韩诉称,年6月7日,韩先生在美国旅游时突发“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经当地抢救无效于年6月19日去世,并在当地火化。年8月,王女士及小韩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公司向二人送达了《意健险案件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这种保险责任的定义是“突发急性病引起死亡且死亡时间在保险期内并距发病不得超过七天”,而死者从病发到病故超过了七天且病故时不在保险期内。王女士及小韩仔细阅读保单,并未发现“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界定之类的表述,故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死者韩先生承保情况属实,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北京某旅行社出具了保单。投保单写明,保险条款可登录网站查询,写明了保险责任的界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投保单写明投保前请阅读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第七条保险责任明确写明,保险责任的定义是突发急性病引起死亡,且死亡时间在保险期内并距发病不得超过七天。但韩先生从病发到病故超过了七天,且韩先生死亡时间换算成北京时间已经是年6月20日14时,已超过保险期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依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现保险单仅载明,“本保单保险条款请登录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