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缺血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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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4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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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同样会实施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如去银行取款、签署房屋拆迁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但因为他们没有行为能力,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时就需要一个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名监护人代为办理。

年9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案情

今年82岁的王某某与88岁的刘某泰为夫妻,婚后育有3个子女。年1月,医院诊断,王某某患有癫痫、阿尔茨海默病、脑内散在慢性缺血灶等。两人年事已高,刘某泰已无力照顾王某某,而且王某某曾3次离家出走,神志不清、言语表达不清晰、大小便失禁,需要家属陪护。其中一子刘某某便与母亲共同生活,自愿担任监护人,其余两子女也同意刘某某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

刘某泰为保证王某某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依法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某为其监护人。

8月9日,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患阿尔茨海默病,处于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住院病历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释法

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王某某患阿尔茨海默病,处于痴呆状态,认识和判定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王某某子女及配偶刘某泰均认可该鉴定意见,故申请人刘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王某某子女,申请宣告王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为王某某指定监护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此案申请人刘某某作为王某某之子,表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申请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王某某配偶刘某泰因年龄过高,已无力独自照顾王某某,且刘某泰及其他子女均同意由刘某某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关于由谁担任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监护人的问题,应当本着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和病情好转为原则,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指定刘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判决,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对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发生监护争议时,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密切程度、是否依法具有监护资格及相应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同时结合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如数人监护能更有利于被监护人权利保护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

作者: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祝嘉忆

刊登于:青海法治报.1.16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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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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